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证综采工作正常运行与发挥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效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业务保安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公司各矿从事综采活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负责主抓综采生产的矿长或总工程师是第一责任者。综采生产各岗位工种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执行操作规程,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3条 新组建的综采队要成建制的组织进行脱产培训,新补充人员培训期不少于三个月。工作面支架工,机电维修工、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泵站等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懂采煤工艺、设备性能、结构、原理、会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综采队换用新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条 综采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是安全技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要求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矿每月要对综采安全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分析报告。
第二节 综采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5条 凡使用综采开采的新采区或改造的旧采区,必须严格执行采区设计的有关规定并有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必须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巷道施工前一个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6条 首次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其相关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开采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至少在施工前一个月报公司采掘技术处,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
第7条 综采工作面整体仰采角度大于12○,俯采角度大于15○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和设备配套方案或者对现使用设备改造方案,报公司采掘技术处审批后实施。
第8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要根据矿井各相关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装撤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巷道布置和设备选型,综采生产环节的能力要保证能够充分发挥综机效能,设计时必须力求合理、配套。新上综采,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套方案论证,对比选择最佳方案,然后方可实施。
第9条 地质保障,在综采工作面设计前要做好探查分析和地质评价,并依此作为设计依据,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前,要进行物探或钻探,进一步做好地质调查。对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变化、断层构造、顶底板岩性、水文地质、火成岩侵入等要全面探查,根据探查情况确定最终开采方案。
第10条 综采工作面的轨道巷、运输巷要尽量平行布置,保证工作面等长。综采工作面走向长度要考虑与设备的使用维修周期匹配;工作面斜长应根据地质条件、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以150-200米为宜。
第11条 综采巷道净断面,运输巷一般不小于10m2,轨道巷一般不小于8m2,应满足施工、检修、运输、通风、行人、安装撤除的需要,并按满足采煤机不做人工缺口和支护允许变形后的净断面考虑。工作面顺槽均应设计集中装、运、卸车场及材料场。综采工作面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断面和支护不符合规定不准安装综采设备。
第12条 综采工作面的通风、防尘设计要根据综采产量、瓦斯涌出量、产尘量、工作面通风断面等因素综合考虑。工作面风速、温度、回风风流中瓦斯煤尘浓度均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9条、第7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36条、137条有关规定。当瓦斯超限时,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综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合理选择水源和布置供水管路,主管路4寸,水压不低于1.5MPa。
第13条 工作面要尽量保证自然疏水,否则要根据地质报告的预计涌水量设置机械排水设备,要保证疏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14条 在自燃发火和水患威胁的煤层中布置综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15条 各综采矿井每月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编制下月的设备材料需求计划,并于当月24日前报采掘技术处审核。
第16条 新采区第一个综采工作面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与安装单位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准投产。
第三节 作业规程与矿压观测
第17条 每个综采工作面必须有符合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综采工作面投产前一个月,矿总工程师要组织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按审批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实施,无作业规程不准生产。在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当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写出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19条 规程审批后,综采队要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学习、考试,考试成绩要附在作业规程附页上并有本人签字且存档,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20条 各矿生产技术部门,要加强综采工作面及两顺槽矿压观测工作,逐步摸清各煤层综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为安全生产和今后支架选型提供科学依据。综采队采煤技术人员要负责收集工作面顶板压力情况和有关地质资料,认真分析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并制定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四节 试 生 产
第21条 综采工作面配备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选型设计要求。试生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备完好标准”对工作面机电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2条 全面检查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泵站、绞车等设备的各个注油部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油量适中、油号正确、油质良好)注油,要严格执行润滑制度,然后方可试运转。
第23条 送电试车前,应全面检查各类电气设备,各种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核对各供电系统、各类保护装置载频频率,防止事故发生。乳化液泵站、皮带运输机、转载机、刮板运输机、采煤机等依次逐台送电试车,待无问题后,方可全部送电,联合试运转。
第24条 通风防尘和疏排水设施、设备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设计以及作业规程要求。
第25条 运输、轨道两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并做到文明生产。综采工作面还必须储备足够的油脂、易损件、维修工具及备用材料,以利于生产正常进行。
第26条 在试生产前,应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7条 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进行工作面试生产;首先开动乳化液泵站,将液压支架升紧,达到支撑状态,需回收的支护材料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回收的方式、方法及安全措施。
第五节 初次放顶
第28条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由矿、队有关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必须跟班现场指挥,直到初放工作结束。
第29条 初次放顶期间,两巷出口处及超前支护区内,应严格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30条 对比较坚硬的煤层顶板,应制定专门顶板管理措施,严禁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超过采区设计规定。
第六节 放顶煤开采
第31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阻燃剂、注氮等措施,以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32条 工作面在含水层下或积水区下开采时,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评价,并将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33条 在工作面上下端头过度支架内不得放煤,以维护上下两巷的安全出口。
第34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瓦斯增加,温度增高或骤减等情况,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停止放煤,只有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放煤。
第35条 放煤方法,要根据煤层条件和厚度,制定放煤量,合理确定采放比和放煤步距,减少采空区丢煤量,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避免采空区浮煤过多和超前冒落。
第七节 上下安全出口
第36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行人宽度均不小于0.8米,高度不低于1.8米,出口内无杂物,要求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支护可靠。上下出口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顶板要刹紧背实,支柱要迎山有力,并打在硬底或柱鞋上,严禁过山、退山、架设单悬臂梁。
第37条 端头应实现无缺口开采;特殊条件确需开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其规格尺寸和支护要求应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在下缺口内作业,要注意转载机工作情况,以免伤人。
第八节 采煤管理
第38条 工作面在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带、托伪顶(夹矸)、夹矸变厚开采等情况,应采取降低采煤高度等措施,防止形成大块矸石。
第39条 工作面应采取双向割煤;当煤层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交接班时,应将采煤机停在工作面下部吃刀位置。
第40条 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机道与人行道之间应加设尼龙绳挡矸网,对机道进行封闭管理,并在机道内增加捕矸皮带,沿工作面走向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走向挡矸设施,其规格及挂设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41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小于1.5MPa,流量与机型匹配,雾化效果良好,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必须停机。
第42条 采煤机必须装备信号装置、采煤机的急停闭锁装置必须确保完好、可靠、有效,且每班进行试验。采煤机运转时,不论何种原因,需要返刀,都要及时发出信号,严禁突然返机。采煤机运行,发现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停电闭锁。采煤机维修或更换截齿,也必须停电闭锁,并摘掉滚筒离合器。采煤机运行,应时刻注意拖拽装置,不准卡住或出槽;采煤时防止刮坏、挤伤电缆及水管;并要注意观察支架顶梁与煤壁的距离,防止滚筒割顶梁。
第43条 正常情况下,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沿,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遇构造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禁止采煤机超过设计截割硬度大的矸石。割煤时,采煤机上下5米范围内不准平行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一般不少于23米。
第九节 工作面调斜与缩延
第44条 工作面调斜与缩延应尽量选择在良好的地质条件下:煤层赋存基本稳定,顶板中等稳定以上,不受邻近工作面采动影响,地质构造少,无老巷和应力集中。随采随延缩支架时应在端头有支护的巷道处进行,具备延缩条件时必须及时延缩支架。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延长或缩减(短)支架或刮板运输机长度的施工地点必须安设能停止和启动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实现刮板运输机机尾控制刮板运输机。
第46条 调斜前要作周密的工艺设计,依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设备条件确定调斜方式和调斜参数,要严格掌握调斜进度。
第47条 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移架、推溜工作应协调及时,保证刮板运输机不上窜下滑。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严禁将刮板运输机推成陡弯,严禁工作面中部超前,防止溜槽脱节。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
第48条 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调斜时,其仰采的角度要严格控制,以防止滚落的矸石飞出机道。
第十节 防片帮与冒顶
第49条 采高在2.5米以上的工作面,支架必须设有防片帮装置,并坚持使用好,片帮严重时,要及时拉超前支架。
第50条 仰斜采煤,要使用好采煤机调斜装置。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后护帮装置及时支护,无护帮装置时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顶板冒落。
第51条 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拉架。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而发生冒顶。
第十一节 推移支架、刮板运输机和转载机
第52条 液压支架操纵手把要设置闭锁装置,并制定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推移支架前检查推移联接件是否紧固,活柱、缸体有无变形,阀类、管接头、立柱等密封部位要不漏液、不串液,发现漏液、串液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坚持按线拉架;要清理好架间、底座前端的浮煤和障碍物;严格执行移架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53条 移架时如果阻力过大,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严禁硬拉、硬推,避免压铁销子切断伤人。本架操作时,移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登在底座前,移架时,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支架邻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上架)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防止顶板从架间掉矸伤人。
第54条 移下端头支架时,要注意端头架与转载机机尾及刮板运输机机头架的搭接情况,防止顶架、增大移架阻力。
第55条 倾角小于15○时,工作面移架要追机作业,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6-9米;倾角大于15○提机割煤时,应分段停机拉架,分段距离视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如果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制顶板。移架时,支架可适当下降,以移动支架为准;在破碎顶板下(或顶梁上有活矸时), 应推广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支架。
第56条 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压架,爬架现象;应给支架以足够的初撑力,且与顶板严密接触。液压支架必须使用初撑力保障阀。工作面严禁超高,防止支架不接顶而造成倒架。同时也要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
第57条 移架过程中,如发现掉顶、抽条、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刹顶处理,加强超前临时支护,处理时,刮板运输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并有专人监护。
第58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平、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推溜工作应在刮板运输机运行中进行,不准停机时推溜,但停机时,允许推上下机头。移架、移溜时注意观察,避免挤坏电缆、水管等。
第59条 推溜距移架的距离不小于5米,最远不超过15米,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米,严禁出现陡弯。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每次推溜要推够一个步距,若因机道有障碍物,推不动溜子时,应进行返刀或清理,清理时,必须将设备闭锁并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必须进行临时支护。
第60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飘起,损坏过渡槽。推移后,上下机头不能落后或超前。移上下机头,不允许用单体柱进行;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箱等。
第61条 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注意电机接线嘴和电缆距煤壁的距离,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推移转载机时,应使两侧的千斤顶推力平衡,转载机两侧禁止行人或作业。
第十二节 倒架与压架处理
第62条 综采工作面预防咬架、挤架、歪架、倒架技术措施,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3条 出现倒架或歪架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扶架前,应清理架间底座上的障碍物。若顶板破碎时,应加强顶板的维护,安全可靠时方可扶架。处理倒架拉不动时,不得强行操作,应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处理压架需放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准备
第64条 综采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各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生产矿长负责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并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65条 设备下井前,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公司《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对设备运输所经过的巷道进行认真检查,达到安全畅通无阻。要按支架运输的最大尺寸制做模拟车,沿所经过的路线进行入井模拟试验,以确保运输时的安全。
第66条 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进行单机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能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根据井下设备安装顺序、车场长度、安装进度的要求,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车,并编号管理,顺序入井。在支架装车时要根据工作面的安装要求和所经过巷道正反道岔的数量,确定支架的装车方向。
第67条 根据运送设备的外形尺寸、质量、结构、性能和对运输的要求,核对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的大小、巷道坡度、曲率半径、车场竖曲线等,以确定是整体还是解体运输。要事先详细检查提运绞车制动系统、钢丝绳、绳卡、钩环、销轴等,进行强度参数验算,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68条 综采设备在搬迁、运输、安装、撤除过程中的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畅通,确保灵敏、准确、可靠、声音清晰,严禁用晃灯、口喊、敲打物体等其他方式代替信号。
第69条 综采切眼开宽无论采用任何方式,都必须向回采工作面的推进方向开,严禁反方向施工。切眼支护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切眼的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时,要严格控制顶板,防止顶板冒落。
第70条 综采安装、撤除前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安装公司与矿各指定1名现场施工负责人,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第71条 各矿综采工作面需要安装或撤除时,必须提前2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采掘处审核后报安装公司,安装公司应做好安装或撤除前的准备工作。
安装公司应做好的准备工作:⑴按回撤或安装时间提前20天到矿进行现场勘察熟悉情况,确定安装、撤除施工方案措施提交使用单位。⑵根据矿认可的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各矿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报公司备案。⑶编制施工费用预算,并与矿签订施工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施工范围、职责、权力与义务。⑷准备好安装、撤除需用的绞车、支架运输车、专用工具等。
各矿应做好的准备工作:⑴保证运输巷道、装车平台、起吊峒室、切眼的高度和宽度及通风、支护、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运输巷道高度和装车点净高要满足要求;切眼、调架峒室净宽度不低于支架对角线的长度。⑵施工前,与安装公司就切眼、运输设备布置和规格尺寸及绞车安装等事宜进行现场勘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将安装、撤除所需的绞车安装到位,完善运输设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⑶安装撤除前15天将切眼平面图、绞车安装平面图、运输系统图及相关资料提交安装公司,编写安全措施。⑷安装、撤除前要将切眼内的浮煤清理干净,露出硬底并辅设轨道。⑸待安装设备必须台台达到完好标准。⑹联系生产厂家派员对新设备进行安装指导,并向安装公司提供有关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公司安装队未成立前,回撤和安装由各矿按以上要求自行完成。
第72条 对使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应由厂家现场指导,编制专门措施。
第十四节 采煤队技术管理
第73条 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比例为1:1000或1:2000的工作面平面图,图中要有影响开采的井巷或地表建筑物位置;本工作面巷道布置及相邻采区边界状态、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附有顶底板柱状图,该图作为工队技术人员对工作面前方预测工作的依据,必须把工作面顶板变化情况以及所丢煤柱记录在图上,作为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和分析顶板事故规律的依据。该图每月由地测科核实一次。
第74条 有同煤层、同岩性的矿压观测“三量值” 及顶、底板分类结果。
第75条 有顶板事故分析和顶板管理分析记录簿。
第十五节 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76条 各矿必须制定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责任制应包括:工作面投产验收、初采初放、过断层构造带、撤面、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质量验收、顶板事故处理分析等,各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顶板技术及管理工作。
第77条 必须坚持顶板管理分析会议制度,矿每月一次,工队每旬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78条 建立健全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学习贯彻制度,确保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六节 其它
第79条 综采工作面因特殊条件变化增长时,不具备延架条件局部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金属铰接顶梁支护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按普采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计算选取支护参数,设置专用供液系统或在综采供液管路设专用分流卸压装置,满足单体支设要求,机道支护必须与综采循环进度相适应,综采与普采接茬过渡段必须有明确的加强支护要求,防止漏矸冒顶。
第80条 如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与本规定不符时,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与规程措施一并报公司采掘技术处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