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通风科根据矿季度检查情况和矿每月检查验收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评比考核。矿检查结果占考核成绩的60%,通风科每月检查验收结果占考核成绩的40%。根据评比考核结果,由通风科对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如单位和个人在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经矿领导同意后,可单独给予适当奖励。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参加考核评比资格:
① 发生通风责任事故或煤尘爆炸事故的;
② 季度内在各级检查中因综合防尘问题被挂红黄牌的;
③ 生产单位未明确专责防尘员或已明确但不有效履行职责的;
④ 防尘设施不齐全开工的;
⑤ 故意破坏防尘设施或有关防尘问题久拖不整改的。
(3)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防尘设施、隔爆设施损坏的单位,给予原值两倍的罚款;对故意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给予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4)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