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举报。举报电话6000、6001。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安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经安全矿长、矿长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瓦斯检查员脱岗、弄虚作假、空班漏检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二)举报擅自停风停电、敞开风门不关、损坏通风设施、安全仪器者。
(三)举报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四)举报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五)举报机电设备失爆或甩掉漏电保护的。
(六)举报超前钻探不按规定施工,超前距不符合矿相关规定的。
(七)举报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的。
(八)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九)举报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举报其它事故,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矿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安检科负责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次举报得到及时办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矿保卫严肃追究责任。

 

下一篇: 矿长通防责任制
上一篇: 煤矿 培训制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