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3日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通防科设有防尘技术人员,通防科设防尘班,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区队设有兼职防尘员。
    (二)实行计划管理,保证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完善可靠。通防科分管防尘技术人员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量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三)生产、机电、安监、通防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通防科防尘班、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四)严格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安全办公会要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有记录备查。
    (五)检查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六)通防科专职测尘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七)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标校,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
(八)技术部门、通防科必须备有: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设施;5.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6.防尘管路台帐; 7.巷道冲刷记录; 8.隔爆设施台帐; 9.打钻注水台帐; 10.采掘工作面防尘台帐等。
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九)执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防尘方面存在问题多、落实整改不及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情况的单位,在月度安全质量考核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取消考核名次资格。
二、综合规定
    (一)矿井具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大巷、皮带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运输转载点等所有产尘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和防尘喷雾设施。
    (二)皮带输送机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三通阀门齐全、灵敏,无漏水。无三通阀门一处罚款100元,失效漏水一处50元,造成积水的按影响范围、性质进行考核。
    (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合格的风流净化设施。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净化设施由安装队安设、分片管理,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净化设施由施工单位安设管理。
    (四)井下管路吊挂平直,拐弯处加设弯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吊挂质量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五)井下煤仓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设备检修等原因需煤仓放空时,提前通知通防科和通修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因此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按重大侥幸事故考核。
    (六)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七)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经集团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必须严格按有关注水工艺、参数进行注水。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做假。
    (八)锚喷巷道必须执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不大于10米,并有泄水水沟),并同时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九)隔爆水袋安设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无安设隔爆水袋进行施工,每处罚款300元,对有关管理责任者记违章指挥。主要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等;辅助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与煤仓相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隔爆水袋管理标准:①吊挂规范,排间距1.2—3米,要保持间距均匀,总长度不小于20米。安装高度保持一致,距顶板(顶梁)、两帮间隙不小于0.1米,轨道巷距轨面不小于1.8米,其它巷道满足行车行人要求。水袋覆盖巷道断面不小于70%。②水袋安设距巷道交岔口、拐弯处、变坡处距离不小于50m,首排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米范围内。③水袋数量、水量充足,不漏水。采掘工作面按断面面积计算用水量不小于200升/m2。水袋保持清洁,水袋内无杂物。④隔爆水袋管理牌板悬挂于水袋首排位置处,牌板内容齐全与现场相符,牌板规范、清洁。⑤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水袋,不得混用。⑥隔爆水袋贴号管理,每排一号,贴在靠边水袋的正反面,且前后成直线,号码清晰规范。不符合要求一项罚款50~100元。
(十)皮带机、溜子、煤仓等产尘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喷雾安设位置适当,固定牢固,要灵敏可靠,能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皮带机、溜子的转载落差不得超过0.5米,如果超过0.5米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供水管路和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皮带机、溜子、煤仓等转载点处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的清尘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做到及时清理,杜绝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无设施或失效罚款1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罚款50元;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一)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使用侧式供水装置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灵敏有效。干打眼一次罚款100元,侧式供水装置失效的罚款50元。
    (十二)各类牌板、设备、管线、风筒等吊挂规范、保持清洁。否则不规范、不整洁一处罚款50元。
    (十三)巷道要定期进行洒水清尘,不得存在粉尘堆积超限现象。掘进工作面施工范围内由施工区队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面100米、回风巷道的洒水清尘由施工单位工区负责;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通防科负责。出现粉尘积聚超限的一处罚款3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副职罚款40元。
    (十四)严格爆破防尘管理,定炮使用水炮泥,现场水炮泥数目与使用雷管数相符。封孔长度符合规程规定,放炮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放炮前后30米洒水降尘。严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严禁并联放炮,严禁反向定炮。不使用水炮泥、封孔长度不足、最小抵抗线不足、不执行洒水清尘制度、一次定炮分次拉炮、并联放炮、反向定炮的,按停止作业严肃进行处理。
    (十五)通防科防尘班要按规定定期循环对井下作业场所负责范围地点进行洒水防尘工作。防尘情况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并严格按计划和制度进行考核。
    (十六)通防队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出现粉尘积聚超限、防尘设施长期失效或不使用造成粉尘积聚,不检查、不汇报的,对瓦斯检查员连带责任考核。
    (十七)通防科、通修队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十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且必须增加2个以上外喷雾头;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喷雾、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装置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防尘装置压力不够、达不到防尘效果要求,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十九)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为煤尘积聚(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发现煤尘积聚,按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理。存在溜子或皮带过风门或挡风墙时,设备管理单位在风门处设有专用洒水管并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洒水清尘,不得产生煤尘积聚现象,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二十)各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由区(队)长负责,要认清矿井粉尘的危害性,高度重视综合防尘工作,并要落实到专人管理。对现场存在问题多、综合防尘效果差、出现粉尘积聚等,对责任者严肃处理,并纳入每月安全质量考核中进行考核。对综合防尘措施保持较好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综合防尘方面有创新项目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每项加3分。
    (二十一)巷道防尘责任划分与冲洗周期:按照单位业务职责和“谁产尘、谁清尘,谁就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防清尘包括分管巷道范围内的管、线、设备等。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由通防科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区一翼进回风巷由防尘班组每七天洒水清尘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综采(队)区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2.距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50米、掘进工作面100米内的巷道,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做到每班进行洒水清尘。采煤面泵站、皮带、煤仓、溜子等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及变电所前后20米范围内必须每班由使用管理单位洒水清尘一次。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由采煤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掘进巷道由掘进单位每天洒水清尘一次。
4.井底车场、集中轨道和东翼车场等运转队固定岗点的区域,由运转队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其他固定岗点地点由其相应管理单位落实每班进行洒水清尘一次。
5.其它矿井进回风巷的洒水清尘工作由防尘班组负责,根据地点、积尘等情况,清尘周期按要求进行落实。
6.违反上述本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20-100元。
    (二十二)积极开展与促进矿井综合防尘方面的创新活动,推广应用自动化防尘设施,完善矿井防尘系统。对在完善矿井综合防尘、提高综合防尘技术与装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发挥作用大小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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