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卸和运送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私拆包装袋,严禁打开包装箱、检查后方可移交。出现可疑情况必须向公司汇报,由保卫科进行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装卸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其它物品,装运雷管的运输车必须铺有软垫。
(四)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得同车运输和同时装卸。不准倒装、立装、倾装。
(五)运送的爆破器材要符合计划要求,做到帐、单、物相符,出现不相符,进行严肃分析处理。
(六)火工品由保卫科负责下井前的全程监护,安监科负责从井口到作业地点的运送和监护。运输爆破器材车辆到达交接地点后,由保卫科、安监科、作业地点等人员进行交接处理。
(七)爆破器材入井时,必须直接运往作业地点,不准在井口、井底车场及其他任何地点停留。由调度室负责统一调度指挥,运转队、安监科落实实施。
(八)井下运输雷管、炸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车辆,并上锁。
(九)爆破工领取炸药及电雷管后,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他人运送。运送时必须用药箱,严禁用手直接提携炸药。爆破工不得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十)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乘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