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库存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帐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完整。
(三)炸药库必须符合要求,搞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鼠、照明、防爆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有效,保持卫生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防爆隔离设施,性质不相同的炸药、雷管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保管,做到离开墙壁100mm,包装完好、封绳完整无缺,排放整齐。
(五)严格按设计安全容量控制炸药、雷管库存,不得超储。
(六)各项管理制度牌板齐全、正规标准,悬挂上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七)待报废的爆破器材必须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八)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库内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库房干、湿度、风量必须符合要求,库内最高温度不准超过规定。
(九)发放炸药、雷管必须按矿审批的计划进行。当班计划、实领、使用、退库必须做到“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日清、月结。
(十)火药库发放炸药、雷管时,保管员要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得发放。
(十一)爆破工必须将上一班盖全章印的爆破材料领用单交回药库,并凭当日爆破材料领用单、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作业许可证》领取炸药、雷管,缺一不得发放。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十二)发现雷管有异状,必须及时报告。质次、劣品、混装、脚线不正常、打号字迹不清晰的雷管禁止发放使用,应该报废的,按规定报废、销毁。
(十三)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爆破工必须使用自己的雷管号。
(十四)火药库库管员应坚守岗位,严禁空岗。非库管员进入火药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或保卫科开出的证明信,无证、信人员无论任何理由均不准入内。
(十五)因违反爆炸材料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七)井上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包括装卸工、押运员、库管员及汽车司机等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井下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政审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人员。
(十八)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二十)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二十一)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严禁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二十二)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二十三)考核:
1.对存在问题的,一律按违章考核处理,性质严重的进行分析处理。
2.出现帐、卡、物不相符,火工品丢失,井上私存等严重问题,一律由保卫部按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3.井下乱扔、乱放炸药、雷管,每块炸药罚责任单位100元,扣单位考核分1分;每发电雷管罚责任单位500元,扣单位考核分5分。对井下私藏炸药、雷管的,每块炸药罚责任单位200元,扣单位考核分2分;每发电雷管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单位考核分10分。性质严重的,由公司研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