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1.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区长的领导下,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和技术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风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3.参与制定矿井通风制度,参与制定和审议矿井通风设计和重大通风安全措施、计划,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4.深入现场,完成公司规定的下井任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努力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平衡、协调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任务。
7.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和施工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