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三、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五、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七、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八、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九、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十、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十一、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十三、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十四、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果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十六、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七、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十九、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