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培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4日

一、必须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由培训部门保存。
二、新工人培训制度。
1、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否则严禁上岗工作。
2、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其中,在地面课堂接受培训一个半月,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半个月。
3、煤矿安全法制教育。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针、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指令等。
4、劳动纪律教育。其内容主要是煤矿劳动职业道德以及本单位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矿规矿纪。
5、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应配合安全电化教育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2)井下安全基础知识和入井须知;
(3)五大灾害的防治与有关事故的发生规律;
(4)通风设施的作用和必须遵守的事项;
(5)煤矿安全规程中与本工种有关的条件;
(6)遇险时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及避灾路线;
(7)进行瓦斯和煤尘爆炸、炸药、雷管性能的实验教育。
学习结束必须进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下井。
6、通过井下实习,必须要求新工人了解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制度;熟悉提升、运输、行人、进回风的井筒和巷道;了解各种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程、支架方法、质量要求以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乘车、行走和上下安全车、升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
7、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分工种入井工作时,队长必须指派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实习四个月。实习期间,由老工人负责新工人的安全,并教给本工种操作技术及安全上的注意事项,熟悉本作业区域的巷道布置、通往地点、安全出口和避灾路线等。
8、实习完毕,经操作考核合格,才能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方可独立工作。
9、调换矿井或工种的,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0、严格遵守《三级培训制度》。
三、各级安全培训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负责安全工作的矿长组织安全科、工会、劳资科等部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2、每次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负责安全工作的矿长组织安全科、工会、劳资科等部门进行。培训后进行考核,公布成绩,不合格者补考,补考再次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不参加考试者按不合格对待。
3、全员培训时,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负责人亲自带队参加,保证人数。无负责人带队参加培训的单位,给予每次不低于20元的处罚。职工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经主持人同意,无故不到者每人次罚款10元。
4、培训时必须遵守纪律,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违犯者一人次罚款5元。
5、因故没能参加培训的职工,限期由主持人进行补课,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6、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规定等。
7、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8、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9、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四、特殊工种培训制度。
1、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矿井每年对特殊工种进行两次考试,考核内容由主管部门制定,每次培训或考核的内容一般不得重复,应随科技进步或矿山法规的更新而不断更新。
3、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特殊工种,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操作资格,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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