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矿井遇如下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并及时汇报。
1、采掘工作面遇瓦斯超限。
2、井下工作地点遇有突水征兆。
3、井下工作地点遇有大面积冒顶征兆。
4、发生火灾及受火灾波及区域。
5、地面遇到极端暴雨天气及地质灾害。
二、发现以上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瓦斯员、班队长、安检员、调度员及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
三、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安排。
四、接到报告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