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三、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四、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五、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七、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八、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九、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十、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二、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十三、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十四、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