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4日

一、日常巡检制度
1、探放水队是防治水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2、防治水工作安排时,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质量、杜绝事故发生作为重点,同时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3、地测部门要经常检查防治水工作质量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4、煤矿分管领导及防治水机构每月对各工作地点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煤矿分管领导及防治水机构每季度对全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发现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分管矿领导或总工程师。
二、考核制度
1、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2、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职工。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单位、相关领导给予处罚。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给予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处罚。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规程、措施,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
(8)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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