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必须有完善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采区及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和低瓦斯矿井多煤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回采工作的的进回风巷之间严禁有联巷。
5、在大巷和主要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专项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通风部备案(串联措施要明确串联地点、预计时间,最短形成分区的距离),形成分区后,必须及时改为独立通风,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
6、巷道贯通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必须制定专项调整风量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干部要现场指挥,确保巷道贯通后,及时调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掘进巷道与盲巷、老窑及情况不明巷道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工作。
7、回采工作面停产后要及时组织设备回收,确保停采45天内封闭完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进行安装和生产。
8、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爆破材料库必须保证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对深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通风系统中不得有盲巷存在。
9、矿井总工程师负责每三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测定,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系统改造方案。
10、矿通风科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示意图、矿井通风网路图,并制作通风系统牌板,按月进行补充修改。
1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失修巷道在现场加以标志,并有记录,针对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巷道失修状况每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不定期抽查。
12、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配备必须达到集团公司制定的配风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巷道风速、温度、有害气体含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矿井每逢五、十日要对矿井风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测风报表必须在次日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负责每月核定一次矿井需要风量,严格按以风定产要求安排生产布署。
13、尾巷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焦煤集团制定的尾巷管理规定。
14、高瓦斯矿井和瓦斯异常区的皮带运输巷必须作为进风巷,严禁用皮带巷回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