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3日

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

组 长:高富海 冯仁钰

副组长:李忠书 许言高

成 员:赖如辉 岳 勤 王鸿君 马天东 张 智 张玉珍 王志平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四、 安全问责的追究,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经济处罚;

2、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包括集体免职)。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行适用。

五、发生轻伤事故或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服务4小时以上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负责追究和实施问责处罚。

六、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隐患(集团公司认定),升华分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调查组组长,分管干部、纪监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纪监委、人力资源部、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工作。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或重大隐患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的同时,依据升华分公司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领导实施问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根据责任追究意见,对照有关规定、条例,由以下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责任领导实施问责:

1、对应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开具罚款通知书。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已给予罚款的,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高罚款标准,不进行重复处罚;

2、对应给予诫勉谈话处罚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党群部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由公司党政正职谈话,副职由公司党政副职谈话。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由党群部实施通报;

3、对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程序,由公司纪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中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重的处分,不进行重复处分;

4、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提出建议,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程序研究决定;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500元。

1、职工未按规定培训,或经过培训而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造成后果的(被上级检查发现受处罚或通报批评);

2、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造成后果的;

3、设施、设备、系统大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已制定并审批,但未经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签字,便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后果的;

4、在组织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职工有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发现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上级检查发现对企业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特种设备或安全附件、安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定检或选用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各类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选用有安全质量标志的产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各类井(坑)盖不完好或由于封闭不严,导致他人掉入井(坑)内受伤并造成影响的;

8、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设施、工具、工艺而造成后果的;

9、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或将生产安全费用挪作它用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1、因个人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发生一般火灾,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

2、因个人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止供热4小时以上(含4小时);

3、发生突发性事故不履行职责,不到现场组织指挥,造成事故影响范围扩大或造成员工意外伤害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诫勉谈话或引咎辞职,并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分,同时罚款4000元。

1、全年累计发生二次一般火灾事故的;

2、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影响较大的;

3、现场处理故障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产生后果的;

4、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重伤事故的;

5、生产单位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3人轻伤事故的;非生产单位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一次2人或全年累计发生2人轻伤事故的;

6、由于合同、资质管理不到位,违规挂靠,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7、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时机而加重伤害的;

8、因车辆管理不到位、“病”车上路、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并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罚款5000元;

1、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全年累计发生2起重伤事故的;

2、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到位或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故或重大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

十二、对发生一次1人死亡事故的,经事故分析,对因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并罚款3000元;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外,给予免职处理。

十三、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隐瞒不报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追加罚款3000元。

十四、年内因事故受到二次(生产单位三次)安全问责处理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一年内发生同类性事故两次以上的,受到安全问责处理的,必须引咎辞职。

十五、本规定中所有处罚款项应先从个人安全技能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发生本规定未列入的责任事故或隐患,对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十六、基层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升华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生产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十七、对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对每个班子成员的安全责任范围、内容、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界定,明确分工,避免出现漏洞。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造成事故的,要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十八、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跟踪制度。党群部对受到问责追究领导干部的整改表现,进行跟踪评价。安全问责情况及改进表现作为今后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九、基层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出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二十、本规定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商纪监委解释。

二十一、 本规定从2008元月1日起施行。原阳煤升华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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