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助分管矿领导对全矿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 组织拟订矿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完善和修订安全管理科的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参加审查矿井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现场执行情况。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发现与现场情况不符的督促修改。
第五条 对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并协助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相关单位落实会议部署的安全重点工作。
第七条 负责安检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八条 组织拟订风险预控安全 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规定。
第九条 负责反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