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1日

第一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及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安委会、安全办公会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定期和动态安全检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督促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第五条 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风险预控安全 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达标规划;指导矿属各单位建立并实施矿风险预控安全 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 向安委会建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有关安全文件与信息处理、安全数据统计汇总分析以及向有关部门上报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与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规定的拟订。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分析,并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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