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助安全管理科长监督检查矿井在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三大规程”情况。
第二条 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并参与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负责监督作业规程及措施在现场的实施;及时向安监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参加安全质量文明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跟踪复查,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和资料汇集工作;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
第四条 参加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督促事故单位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坚持狠反“不安全行为”,提出对存在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的科队和“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培训教育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 加强对安监员的 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
第七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