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瓦斯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政策.规程和规定。
第二条 落实业务保安职责,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一通三防”安全把关方面要向矿长、总工和通风副总负责。
第三条 负责“一通三防”旬、月、季度通风专业风险预控安全 体系检查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反应和安排处理,提高矿井通风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做好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采掘工作面技术管理措施的编制、审查,对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情况及有害气体变化情况。掌握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及各采掘面的风量分配情况。对贯通的巷道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第六条 参与矿井“一通三防”等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组织和参加 “一通三防”安全会议及专业例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负责矿井新水平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指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的委托鉴定,负责监督通风仪器、仪表校验工作,负责监督矿井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委托鉴定,负责监督火区气体分析工作。
第九条 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效率。掌握和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及时上报安全技措资金和防灭火资金计划,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第十条 对矿井发生重大通风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矿风险预控安全 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