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政策、规程和规定。
第二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及通风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拟订和完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及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负责拟订矿井“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审签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基层“一通三防”技术问题。
第六条 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仪器。
第七条 负责组织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每月“一通三防”例会。
第八条 负责各施工单位“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落实情况,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一通三防”专业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十条 按时完成上级业务领导及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全力推进风险预控安全 “一通三防”专业建设,使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与矿井整体的安全管理相融合,全面提升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负责审定并实施本单位风险预控体系的考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