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
第二条 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 负责督促通风队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测系统图、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图,编制监测装置,仪器核定报告及装置仪器报废申请报告,签发监测系统安装、拆除申请报告,填报上级部门所需的报表。
第四条 负责审查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瓦斯监测装置巡检校正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地面装置运行记录,中心站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记录和便携式报警仪调试、检修、发放、充电、自救器气密检查等原始记录。
第五条 负责检查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巷道冲洗等原始记录,隔爆设施、测尘、防尘设施等台帐和记录。
第六条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方案、措施的编制,抓好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负责本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风险预控安全 推进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监督各单位按期整改。参加矿组织的风险预控安全 检查、验收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八条 深入井下现场对分管的业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相关的记录,收集整理资料,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负责对各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局部通风巷道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的安装使用及风筒的延接吊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报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监督落实。
第十条 参与处理井下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