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矿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
2.2矿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牌、证、照手续齐全;外来车辆除上述手续外,必须在入矿三日内到安全生产部登记行驶手续,方准行驶。
2.3道路
2.未经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堆物或从事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
2. 严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横跨公路上私设绳索,管路、电线、必须设置时,高度需超过5m。
2.4车辆驾驶员
2.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全有效证件。
2.2禁止酒后驾车。
2.3过度疲劳或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驶车辆。
2.4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2.5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2.5车辆
2.5.1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5.2拖带有故障或损坏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2.5.3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2.5.4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2.5.5不准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连接;
2.5.6用软连接拖带时,与牵引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5.7夜间拖带车辆,被拖车辆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2.6车辆装载、装卸
2.6.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2.6.2车辆载物的长、宽、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2.6.3装载货物必须均衡牢固,关好车厢侧板,后拦板。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准遮挡转向灯,尾灯、制动灯。货物不得散落,不得飞扬或滴漏车外。
2.6.4不准客货混装。
2.6.5用吊车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6.6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竿,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的货物,应捆绑牢固。
2.7车辆行驶
2.7.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山北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采场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矿区道路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7.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生产现场、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7.3通勤客车与载人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随意改线。
2.7.4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2.7.9机动车在交叉道口、弯路、桥梁、危险地段等不准倒车或调头。
2.7.10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准逆向停车。纵坡大于5%的路段禁止停车。
2.8危险物品运输
2.8.1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专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2.8.2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
2.8.3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装载液态和气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2.8.4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2.8.5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行驶,不准在路上停留,因故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2.8.6 出入矿区、运输易燃易爆物的车辆,必须由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科批准并派专人监护,方准出入矿区。
2.9其它
2.9.1行人必须靠右行走,并排行走不准超过三人,不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或做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