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由于职工蓄意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不应认定其为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本人承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致人死亡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2.2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因违章作业,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等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试岗或下岗处理,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3 生产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或指挥作业时,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矿各项规章制度,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给予撤职或下岗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厂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管理原因导致职工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由于管理原因导致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厂矿级领导应给予记过处分。
2.4对“三违”人员要进行严格考核。特别是对经常违章作业或习惯性违章作业的人员,要给予下岗处理或大额度的罚款。同时,要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待遇。
2.5 施工负责人或监护人不负责任,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虽未发生事故也要给予严格考核。如发生伤害事故,视严重程度给予撤职处分或下岗处理。
2.6 在生产、检修、施工过程中,做为班、组和工段成员,对他人违章作业现象视而不见、麻木不仁、不能及时指出或制止集体成员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伤员的都要根据情况给予严格考核。
2.7 发生事故后,在未经上级有关管理人员或事故调查组同意而移动事故现场物证,对事故调查取证造成困难的,要给予从重处罚。
2.8 施工单位承包矿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矿内部承包的工程项目、矿所属单位外出承包的工程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要求,如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及施工单位的营业范围、施工技术力量、施工安全组织能力、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安全资格证》等进行审查、一旦发生事故,要对发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岗以上处理。新职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进行“三级” 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特种作业培训部门接受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或复训。爆破人员要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爆破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发生事故即给予开除矿(厂)籍处分。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培训即安排上岗,按违章指挥处理。
2.9 经事故分析后。主要责任人以外的次要责任人以及负连带责任的人员,视事故影响面及责任大小均给予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