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工作面探头必须按规定进行设置,一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5m处,二号探头设置在巷道中部,三号探头设置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全风压汇合处10—15m。
2、监控装置应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的地方。
3、通风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回撤工作,安装和调试必须由通风监测工按规定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乱动。
4、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5、通风检测工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维护、调试、全面检查及清扫工作,并填写检查、调试、维护日记,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
6、通风监测工每隔10天对装置进行全面调试,调试时安瓦检员要用瓦检仪配合检测工调校,装置出现故障时,通风监测工要及时进行维修。
7、作业队负责本采掘面监控装置的保管和使用,由安瓦检员监督检查,如装置被损坏,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对故意破坏、偷盗者要严肃处理。
8、机电部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按照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和风电闭锁、瓦斯闭锁装置。
9、安瓦检员、放炮员、掘进面的队(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并协助通风检测工处理。
10、放炮时放炮员要将探头放到安全地点,方可放炮,放炮后要及时将探头挂回原位置,否则安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
11、使用装置断电的掘进工作面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2、探头要随着掘进面的推进前移,并始终与掘进面保持3—5m距离。
13、对经常移动的探头、电缆由掘进队队长负责,并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使用。
14、检测工对移动后的探头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对装置进行校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
15、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由管辖区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检修,与装置有关的部门的电器设备需停电检修需装置停运时,要及时汇报通风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