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杜绝乱扔乱放现象,经研究特制订《井下备用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井下各地点、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配件,一律存放在各自的库房内。
二、备用设备、配件必须保持不缺丝少垫、挡板、密封圈、端盖等齐全,卫生整洁,并使用木鞋、石块等支起支平、摆放整齐,不得放置在潮湿或滴水的地方。
三、对各单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损坏的配件、设备,必须及时升井,一般在井下放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下,可调度会上决定延长升井期限。
四、对各单位在生产或运输等过程中人为损坏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组织分析、追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