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0日

一、监控组负责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维护。

二、掘进面开口时,生产科要及时向调度室发送措施和巷道开口通知单,以便监控组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按上级规定的间距吊挂(监测电缆要1m一吊挂),以免影响数据传输,否则罚款5元/处。

四、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100m设置一个“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否则缺少一处罚款20元,没有标志罚款100元。

五、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避免造成误报警或数据传输错误,凡出现误报警对监测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分析会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报警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

七、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制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或上级有关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八、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专人维护、除尘,检查是否失爆、线路吊挂是否标准、说明牌是否完好,发现失爆按照矿相关制度进行处罚,说明牌不完好罚款10元。

九、每10天对井下所有瓦斯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试验同步进行,标校前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否则罚款200元。试验结束于当班向调度室汇报,监测组建立专帐,详细记录,记录不全罚款50元。

十、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否则罚款20元。

十一、各施工地点放炮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瓦斯传感器及监测电缆,放完炮要按规定把线路和瓦斯传感器吊挂好(每次放炮检查无误后立即将瓦斯传感器按规定吊挂,每班放炮结束后及时把信号线按标准吊挂)。否则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

十二、各地点作业人员必须保护好监测电缆,若工作时把电缆挂断要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监测组,把故障地点具体位置汇报清楚,以便监测电工处理,否则加倍处罚(不及时汇报者一次罚款200元)。

十三、监测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同一地点信号中断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否则影响生产对监测组按2元/分钟进行处罚,对脱岗人员罚款50元。

十四、采掘工作面开始回采或掘进前,施工单位按规定位置提供截路开关,截路开关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采煤工作面开始安装或掘进工作面掘进5m前,监测组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测仪并联机,否则不准生产,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十五、施工岩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吊挂电缆及传感器的条件,每隔3m距底板1.5m打一钻孔,每缺一个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吊挂电缆的木棍外露长度不得超过100mm,否则每个对监测组罚款5元。

十六、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他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1000元。

十七、新开地点监测信号上计算机时,其地点、名称必须上报通风管理部批准,否则对监测组罚款100元。

十八、凡因监测装置无故损坏,责任归属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十九、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原则上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否则罚款50元。悬挂位置: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面瓦斯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侧对帮,否则罚款50元。

二十、扩修处有监测信号线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保护,防止扩修时大块物体下滑砸坏信号线,使井下数据传输中断。扩修时不进行保护对责任队罚款100元,造成信号传输中断罚款500元。

二十一、扩修段有监测分站时,首先要与监测组取得联系,由施工队挪移监测分站或加以保护,否则不准施工。扩修时不保护分站罚款100元,造成分站损坏的罚款500元。

二十二、加固巷道时,监测信号线移至棚梁的内侧,严禁出现挤压信号线或不便于信号线维护现象,否则罚款100元。

二十三、各单位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凡影响监控分站电源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且和监测组联系,否则造成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四、架空线断电时,配电工在送电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相关监测瓦斯传感器无异常时,方可送电。

二十五、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损坏监测设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故意甩掉监测信号线造成事故,将从严从重分析处理。

二十六、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瓦斯传感器(含信号线)挪移、保护由施工队班长负责,如出现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造成误报警或由于对瓦斯传感器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失灵,对队罚款1000元,对队长、当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100元。后果严重者,从严从重分析处理。

二十七、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瓦斯传感器及电缆必须挪至距放炮地点50m以外,并吊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回规定位置。否则禁止放炮,违反此规定对班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二十八、凡因放炮崩坏瓦斯传感器,由施工队照价赔偿。

二十九、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瓦斯传感器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三十、严禁封堵瓦斯传感器、将瓦斯传感器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传感器,否则对责任队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开除矿籍。

本制度由调度室、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