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好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实行计划管理,各矿每年要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等技措工程计划,报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三、通防专项资金计划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年度计划完成。每季度应编制实施计划。
四、矿每月、公司每季要有作业计划和通风工作总结。每年要有年度通风工作计划与总结。各项工程应按设计施工,按计划执行,按期完成作业计划,年度"一通三防"计划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五、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或一个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其中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报公司生产部备案;改变矿井一个采区、一个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报矿安全站备案。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六、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从巷道布置、开采方法、推进度、煤柱留设、等各方面全面预防煤层的自然发火。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必须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制定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采区设计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安设位置、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
八、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九、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规程》第250条的规定。
十、煤体注水工作应根据不同煤体的性质、赋存情况、注水压力等编制煤体注水设计。
十一、巷道贯通,机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制定安全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措施。
十二、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它串联通风措施由矿总工审批,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不允许回采工作面风流串联掘进工作面)。
十三、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四、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十五、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H4、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排除采掘头面、硐室等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八、各矿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十九、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及时处理。
二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二十二、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二十三、进风井口如果不设防火门,必须有防止烟流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
二十四、在井下主要硐室、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规程》第223条规定。
二十五、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十六、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二十七、以上条款,没有明确报审要求的,按矿报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