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4日
  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 改变井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风,老塘风等,通风系统要安全可靠。

  4. 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5.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完成全部回撤工作后在45天内,由通风科进行永久密闭,凡因故不能按时永久封闭的采空区,要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 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作业。

  7. 凡影响通风系统的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等业务科室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8. 通风巷道要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9. 矿井主扇每月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三年由机电科组织一次性能测试,主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10. 矿井反风设施由通风科组织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11. 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到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并经通风科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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