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4日
  1. 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2.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3.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4. 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5.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6. 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7. 通风科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8. 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9. 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

  10. 通风科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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