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公司地下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矿井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探放水工作领导组: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探放水工作原则;
2、组织研究决定是否需要探放水工程施工;
3、制定探放水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
4、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施工技术;
5、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四、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式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做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研究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在探水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应重新制定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方可执行。
六、探放水前,所有参加探放水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险路线,严格辨识透水征兆,发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探水作业,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险路线撤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探放水工程施工,应挂牌作业,对作业时间、探水孔数量、深度、出水情况、作业负责人、施工人、验收人、允许掘进距离、超前距离、当班进尺、累计进尺、监管人员,作详细填汇记录。
八、对探水孔出现较大涌水,应停止探水作业,做好放水观察工作,安装水压表,根据遇水层断距离、压力,核算抵抗能力,是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九、深水孔长期涌水,应每天做好压力变化观察记录,为以后采取措施提供资料。
十、技术部应建立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做好水文地质观察工作,建立观察台帐。
十一、每次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内容包括:钻孔方位、倾角,钻孔数量、孔深,超前距离、允许掘进距离等,并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做探水工程:
1、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式掘进新工作面时;
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相邻矿山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4、打开隔离矿体放水时;
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有可能出水地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