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遇到险情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带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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