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调度室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21日

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臵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队组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臵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第四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七条、事故信息处臵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臵、督导等工作。

第八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1、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2、《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3、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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