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应设有爆破材料节约奖,凡在爆破材料管理方面做出成绩的,都可以得到奖励。
2、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如不超指标,又不丢失者,可根据矿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原则是多节约多奖,不节约不奖,每月兑现一次。
3、对于丢失炸药、雷管者,不论任何原因,一经发现,立即给予经济制裁,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元。如在井下拾到炸药、雷管,必须交到药库,在地面捡到必须交到通风区或安检处,可得到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否则按私藏或偷盗论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爆破工带雷管上井,给予“严重三违”处分;如带出矿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偷盗爆破材料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库管员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发现脱岗给予“严重三违”处分。
6、各单位应加强现场的爆破材料管理,不得损坏炸药箱,否则必须追查责任,并罚款500元;炸药箱内不得兼作工具箱存放其它东西,否则,罚款200元。
7、不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及雷管导通制度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或负责人)200-500元。
8、爆破材料乱丢、乱放或药箱不上锁、不完好、放在不安全地点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或负责人)200-500元。
9、爆炸材料装卸、保卫、验收、核对及运输工具、运送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10、矿爆破器材管理小组和通风区负责罚款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