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矿制定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巷道冲洗制度”以及“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有关综合防尘部分等规定。
二、技术部在进行采掘设计或各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设计,制定综合防尘措施。
三、通风区负责保证防尘供水水压和水量,并负责完善井底车场、南北大巷、主要石门及采区上下山防尘供水系统;掘进区负责完善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防尘系统,回采区负责完善回采工作面及上下两巷的防尘系统;机运区负责完善主要皮带运输巷道防尘系统。
四、通风区负责按规定在矿井各水平之间、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及采掘工作面与其相连的巷道等地点安设隔爆设施,保证隔爆设施齐全可靠。
五、通风区负责经常检查采、掘、机运等地点综合防尘情况及各项防尘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半个月测定一次井下各地点粉尘浓度,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每季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变更作业地点时应及时测定。按季绘制防尘系统图,按月修改;按时填报各种综合防尘报表。
六、采、掘、机运、通风等单位必须结合综合防尘责任范围制定管理制度,综合防尘工作由区长负责,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将各项防尘措施落实到人。
七、各采掘地点及其它产尘点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医院负责定期对触尘人员进行检查,建立尘肺病人档案,定期对尘肺病人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
八、通风区和安监部负责对全矿综合防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