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日常检查的管理
(1)凡是开采15号煤层的矿井,通风区必须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的有关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
(2)15号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一氧化碳气体,且每班不得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牌板的巡回检查图表上,凡不检查、不填写者,一律按空班漏检处理。
(3)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火区观测工火区观测工按规定时间认真检查已采区闭墙、火区闭墙等处的气体及温度变化,并填写火区观测周报,报矿总工程师审阅,并报局通风处。
(4)各矿通风区调度站须将当口检测气体、温度等参数,汇报通风处调度。由通风处调度填写“全局火区危险预报表”送局总调度室,报局总工程师审阅。
(5)局总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防治自然发火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全局防治自然发火方面存在的问题。
2.防治15号煤层自然发火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
(1)15号煤层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2)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m。
(3)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4)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未采不准换队。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拆除工作,并立即封闭。工作面周围的所有密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mm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区有权强行密闭,井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6)禁止采用在12号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号煤层工作面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3.自然发火事故管理
(1)15号煤层采空区、煤柱或工作面开果过程中发现自燃烟雾或明火,可统计为一次自燃事故;只发现一氧化碳,后经处理消除一氧化碳的,不能定为自燃事故
但对于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限,又无法控制面采取封闭措施的也应统计为一次自燃事故。
(2)任何人发现并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总工程师的通风区,并报告局总调度室。
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区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
(3)一旦发生自燃事故,必须立即成立灭火救灾领导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负责灭火技术指挥,救护、通风、安监、生产、机电、输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灭火技术方案。
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后,未经灭火救灾领导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4)封闭火区必须做到进、回风系统同时封闭。具体方法为进回风密闭墙砌筑过程中留有直径380mm的瓦斯管,保持火区原通风系统,施工完毕后,由救护队同时上档盘封堵。
(5)每一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日内矿通风区负责向局通风处报由矿长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
4.火区管理
(1)通风区要建立15号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人。
(2)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每季由通风区进行取样和测定,气样送局通风实验室行分析化验。
新火区(密闭不足一个月)的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周取样验一次;当一氧化碳气体涌出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
新火区的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风实验室对每一次气样分析化验果分别报通风处和向矿通风区送样。
(3)发生自燃火灾的工作面(或采区)结束封闭后,决定不再启封时,地质部门要尽快办理自燃火灾冻结煤量的注销注销后的采区不属于现有火区统计之列(不管采区内有几处发火地点),仅算一个残存火区统计。
5.要编制技术措施
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