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1日

第一条 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 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 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 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 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 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 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110分贝。

第八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 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 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HSE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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