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3日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 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

    第三条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四条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五条  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经厂环保部门确认后,再报告抚顺石化分公司及环保局。

    第六条  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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