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吊篮的维护保养及报废要求
5.6.1拆下的吊篮、吊杠、支架等应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处乱放。
5.6.2按照吊篮的使用保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每月进行点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5.6.3运行满1000小时或一年后,由资产部联系厂家派专人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5.6.4钢丝绳的主要报废要求(详见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5.6.5吊篮的报废要求
a.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的10%时,则应予以报废;
b.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则应予以报废;
c.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架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则应予以报废;
d.当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当满足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5.6.6吊篮的维护保养记录及台帐应保存至吊篮报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