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放射源的辐射防护知识,在分装、倒装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操作要准确迅速。
3.8 操作人员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质,了解工作场所,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用红色警戒灯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误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须佩带个人剂量器,个人剂量器须定期接受监测。
3.9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10γ射线探伤机,原则上在晚间9时至凌晨5时用,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 射线探伤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部门、申请施工队伍、作业地点、作业部位、监护人、作业时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以及质量、安全主管和项目经理的意见。
3.11探伤作业前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征得项目建造组(项目组)同意,确定施工时间,杜绝探伤禁区内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12γ射线源运到现场,放射源周围、半径30米内为禁区,由拍片部门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开启红色警戒灯。此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并设专人警戒。
3.13γ射线源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派员负责警戒。
3.14工作结束后,用辐射仪测试,确认γ源回收后,方可撤销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处理前,应及时向安监部书面提出申请,待安监部与政府规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联系,办妥注销手续后进行处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销毁、出借、深埋或转让,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