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 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 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