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午间现场作业的安全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午间作业安全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午间时段是指每日11:45至13:15,夏季高温季节期间根据气温情况另行调整。
具体午间休息时间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4 管理内容
船舶午间作业应实施申报制度,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午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和作业安全要求。
4.1午间作业申报时间为当日11:00前。
4.2申报程序为施工队向所在部门工程主管/作业长提出申请,工程主管/作业长及施工队共同确定午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填写《午间作业项目审批单》向项目经理进行作业申报,经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午间作业项目审批单》应一式两份,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各执一份,内容应包括:船名、施工日期、施工部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及施工内容、施工人数、作业时间、监护人、工程主管/作业长联系方式、以及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的审批意见。
4.3工程主管、施工队要针对作业情况按规定进行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午间作业的安全措施,同时施工部门应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控,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对午间作业进行跟踪检查。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