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