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8日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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