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