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