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