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奖惩的方法及等级
第九条 安全检查考核的方法
安全检查应在各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每周施工现场检查由驻地办负责组织,并向总监办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月施工现场检查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并向安质部提交安全质量考评打分意见。每季度安全质量施工现场检查由安质部组织,并举行季度考评会议,综合周、月考评意见,确定各标段实际考评结果,作为每季度奖励兑现依据,每次检查,各单位专业工程师必须参加,且服从检查组织者管理。
第十条 考核奖惩等级划分
1、奖励形式:安全检查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等级划分的标准是:80分 (含) 以上者为合格,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参加考核,其相应金额作为专项奖励基金,由业主另行规定奖励办法),80为计算参数;对于获得合格的单位,且没有发生以下条款者,按照分值奖励,奖励方法计算:
单位得奖额=
第十一条 考核不予奖励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期间不予奖励,并视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1、发生3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发生因工亡人事故;
3、在施工便道(社区、市区道路)发生由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亡人事故;
4、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5、发生突水、坍塌造成严重后果;
6、在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时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
7、预防台风和暴雨因排水设备或临时供电设备不完善造成隧道大量涌水,严重影响施工;
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
9、特殊地段不按规范规定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10、不按照规定设置人员逃生应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
11、接到《暂时停工指令》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停工整改,造成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累计受到业主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6次(含)以上;
13、对业主安排的专项安全工作不及时完成;
14、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相抵触,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条令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国信****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季度 考评评分统计表(安全) | ||||||||||||
标段 | 驻地办检查 | 总监办检查 | 业主检查 | 主抓项目 | 季度得分 | 考核期产值 | 基金贡献值 | 基金权重 | 季度奖金 | |||
10% | 20% | 60% | 10% | |||||||||
Ⅰ | | | | | | | | | | |||
Ⅱ | | | | | | | | | | |||
Ⅲ | | | | | | | | | | |||
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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