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严守档案机密,查阅档案者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而摘抄或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使用完毕立即归还。
第七章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保存期满的档案,3-5年鉴定1次,销毁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档案鉴定工作由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鉴定工作意见。在主管领导组织下,直接地、逐件(卷)地、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鉴定结束后,经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批复同意销毁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拟销毁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时,要2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已销毁的档案,应从原案卷目录和有关检索工具中除去或加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后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或文件材料,应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鉴定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即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报告、销毁清册等归档为长期保存。
第八章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借阅、利用档案者,必须逐项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三十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保护档案,不得转借、遗失、拆卷和损毁档案。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圈点、白抹、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
第三十一条 若借阅本部门以外的档案材料,须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借出后归还的档案,必须逐件、逐页、逐卷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档案法》,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积极配合、督促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办理好相关科室档案的收集工作。
3、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4、对各类档案实行安全有效管理,做到类别清楚、目录齐全、排列有序,便于提供利用。
5、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
6、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等参考材料。
7、严格执行保密、 利用制度,办理好借阅手续和利用效果登记等工作。使档案信息得到充分的开发和保证档案内容的安全,更好地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服务。
第十章 档案收集内容
(1)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目标、计划等相关文件;
(2)安全促进项目计划、方案;
(3)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的驻地单位基本信息;
(5)各种队伍建设等文件;
(6)各类创建活动记录;
(7)事故与伤害原始记录;
(8)安全检查、监测与监督的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