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易燃、易爆物品
5.1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5.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6 锅炉
6.1 每天在使用锅炉前,一定要检查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灵敏可靠,司炉工人在值班时,必须履行其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6.2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6.3 司炉工使用锅炉时,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7 检查和整改
7.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猪场安委会组织全分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每季至少自检一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7.2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8 奖励与处罚
8.1 猪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员工。
8.2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的基本条件:
8.2.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委会的有关制度,落实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8.2.2 安全生产措施得力,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8.2.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
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8.2.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8.3 安全生产先进员工条件:
8.3.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8.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生产、违章指挥。
8.4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到法律者交法政机关依法论处。
8.5 对部门扣发业绩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10%,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月业绩工资总额,可并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开除。
8.6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8.6.1 部门责任人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详细记录和签名。
8.6.1 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递交记录和事故处理意见。
8.6.2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须在1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交领导。
8.6.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8.6.5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8.6.6 以事故通报或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全体员工。
8.7 对机动车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办公室批准交给其它人驾驶,每发现一次扣一个月业绩工资。
8.8 猪场领导,各部门主任、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8.8.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通知、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8.8.2 对可能造成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8.8.3 不接受安委会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公司利益,强令其它员工违章生产、作业的。
8.8.4 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8.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8.8.6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生产的。
9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10 本规定由猪场经理室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