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18日

 

1 目的
    为防治噪声污染,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 职责
3.1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科是噪声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行使以下职责:
    ①掌握公司噪声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生产、工艺、设计等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②指导公司属各单位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③负责对厂内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
   3.2公司属各单位须做好本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内容
4.1 噪声源的类别与确定
4.1.1公司的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施工噪声。
4.1.2 噪声源的确定途径:通过HSE检查、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等有关工作,以及生产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识别和确定。
4.2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4.2.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有噪声控制措施。
4.2.2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3 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论证或采用新工艺时,应尽量选择无噪声或低噪声的工艺。
4.3设备管理要求:
4.3.1各单位在选购设备、设施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以不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以低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高噪声的设备设施,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噪声的危害。
4.3.2各单位要建立建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工艺设备管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装置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
4.3.3对于现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和装置,都要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或减振、防振措施,降低其噪声等级,消除噪声危害。
4.3.4要合理调整设备机件参数,避免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
4.3.5各单位噪声污染控制设施要纳入设备统一管理,并保持性能、运行良好,噪声控制设施不得拆除或闲置。
4.4施工作业管理要求:
4.4.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强化作业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带来污染与危害。
4.4.2职工在操作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平稳操作,以减少设备产生偶发性噪声。
4.4.3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A)。经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4.4.4对每天接触噪音不到8小时的工种,噪音标准可按下表适当放宽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
8
85
4
88
2
91
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4.4.4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标。在未达标前,必须为职工配发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4.5噪声监测要求:
4.5.1安全监督部组织对公司的噪声排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
4.5.2检测监测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安全监督部科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时,上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4.6检查与考核
4.6.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6.2安全监督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单位噪声防治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7要加强噪声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具体操作执行《噪声防护控制管理规定》。
5 相关文件
5.1《噪声防护控制管理规定》
5.2《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6 技术术语
6.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