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投诉;
(七)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
、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为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投保;
(八)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凡涉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两万(含两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两万至十万(含十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和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外,要第一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要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有伤亡人员立即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
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
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协助其他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有效降低损失、挽回声誉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独到经验,并通过系统共享使兄弟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岗位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事故的(含轻微事故);
(二)见义勇为,在保护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属
下公司检查落实,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单位或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